這裏所說的“基於事實”實際上是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①物證;
②書證;
⑶證人的證詞;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