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拒絕承擔或者負責人逃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被強制執行後無法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