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