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