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意見;
(6)保護和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科學、文化、法治、國家安全、衛生和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