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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要約何時生效
法律分析: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效力是指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我國對要約生效時間采取“到達主義”而非“信函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並不意味著它必須實際交付給受要約人或其代理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通常地址、住所或可控制的地點(如郵箱等)即為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七條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對方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則相對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數據電文將在其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四條通知承諾的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