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是,除非房屋被所有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