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采取凍結涉案財物等措施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散並返還;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資金的時限為六個月。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5日內辦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半年;重大、復雜案件的凍結期限可以為壹年,確需延長的,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