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第三十壹條註冊建築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建築師證書:
(壹)以個人名義承接註冊建築師業務並收取費用;
(二)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開展業務;
(三)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
(五)二級註冊建築師以壹級註冊建築師名義或者超出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執行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