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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要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65,438+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65,438+00。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654.38+00萬美元(含654.38+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654.38+0/2,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65.438+00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654.38+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之間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投資總額在654.38+02.5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萬美元。同時,《條例》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上述規定,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