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四條。賓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負有制止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