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於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是不正當競爭,必須加以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將損害廣大合法誠信經營者的利益,汙染競爭環境。(2)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於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供應短缺,消費者很難兼顧商品質量並對服務狀態提出更高要求。這實際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保護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可以買到滿意的商品和服務,這是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