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檢查監督、考核、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2、對提請批準逮捕、移送起訴、取保候審等案件進行審查;
3、對民警進行法律培訓,為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和執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4.參與起草、審查、修改和會簽公安局規範性文件;
5.指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應訴、審理和賠償案件;
6、勞動教養案件審批和行政復議案件;
7.法制宣傳;
8.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和處理。
壹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律事務部門的批準,就不會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