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快推進住宅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第四條今天上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對占用固定車位(租賃期限壹年及以上)的物業業主或長期承租人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原則上應予以同意並提供必要協助。
第六條充分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的積極作用。在住宅小區內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和資料,積極配合和協助現場勘察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