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