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制定的法規。201年2月65438日頒布,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擴大了可以公布的審計結果範圍。現行規定將公布範圍限定為三類: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公布的、公眾關註的和法律法規要求公布的。為了加強審計監督,新規取消了這些範圍限制。
《審計法實施條例》加強了對審計機關的監督。《條例》對“審計署審計別人誰來審計”作了明確規定,從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方面規範審計機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