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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監管函是法律文件嗎?
法院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未立案並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異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執行案件監督的若幹規定》(試行)指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監督。

第三條;上級法院應當在受理下級法院反映執行問題的申訴後10日內,對符合監督案件的案件制作監督函,並附相關材料送達下級法院。如遇特殊情況,上級法院可要求下級法院立即報告,或派員實地監督。

由於該規定為試行,中級人民法院最遲須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