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審查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如果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應當場登記並頒發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