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毀損人民幣的行為:(壹)故意毀損人民幣;(二)制作、仿制和買賣人民幣圖樣;(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二條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