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件離婚案件由50元提高到300元;2、壹般情況下,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補繳;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賠償500元至6543.8萬元。
訴訟費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二)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0元至65438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