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三條國家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和辦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制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制品的,責令退還,並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