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
(二)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的調解;
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四)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事糾紛;
(五)組織宣傳和法制教育;
(六)組織開展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八)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