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權扣車,不違法。依據如下: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封存、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第三十條城管執法部門不得設定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任務和目標。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按照規定足額繳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許可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 *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