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從事伴遊的;⑤賭博;(六)從事邪教和迷信活動的;(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