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得結婚。由於“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應包括哪些疾病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且新條例不再對婚檢作出硬性規定,實際上婚姻登記時的婚姻決定權更多掌握在婚姻雙方手中。
通常情況下,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壹旦發現對方患有壹些難以治愈的特殊疾病,如麻風病、癲癇、精神分裂癥等,就會對是否結婚持謹慎態度。,而且壹般會自然停止“談婚論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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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法律條件:
1,婚姻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願的,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或任何第三方幹涉。
2、結婚的年齡,男性不宜早於22歲,女性不宜早於20歲。晚婚晚育應該得到鼓勵。
3.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
人民網-法規解讀:特殊患者仍可能領不到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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