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改姓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因血緣關系建立,改為父姓或母姓或父母雙方姓氏;
(二)因收養關系成立,隨父姓或者隨母姓的;
(3)因收養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
(4)因婚姻關系成立,變更冠夫姓或妻姓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1015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2.更改名稱的程序是什麽?
1.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相關材料;
2、戶籍管理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材料;
3、符合條件的,準予變更,頒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