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設置惡意程序;
(二)未對其產品和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及時告知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和服務提供安全維護。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治安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