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簽約雙方的委托,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爭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合同計價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發包與計價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可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方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工程價款部分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式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