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四條已獲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省、市、自治區委員會認為對和平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被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復員、轉業軍人,退役時仍保持其榮譽,其退休費可酌情高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5%至15%,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其原標準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