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縣級以上林業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並提供林權變更相關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2.申請後,需要召集林地周邊相鄰林的林權權利人對申請林權的林地進行實地核查,然後開始對申請林地的信息進行審查;
3.審查合格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將公告擬登記發證的林權30天。公告期內如有異議,將重新核實。公告期內無異議的,頒發林權證。
法律依據:《退耕還林條例》第五條遵循以下原則:
(壹)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註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與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管理、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林適宜,草適宜,綜合治理;
(4)建設與保護並重,管理的同時防止破壞;
(5)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