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辦理本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如需拆除,拆除進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4)建築企業已經認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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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範圍。二、施工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和核發期限三、建築法第九條規定的有效期、延長和廢止。四。《建築法》第10條規定:在建工程因故停建、復建的報告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 * *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