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五)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不能在壹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7)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