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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園服務業務範圍
法律分析:小型遊樂園的管理和服務;玩具、家用電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用品、遊樂設備、健身器材、機械設備及配件的批發零售;計算機硬件的開發和銷售;進出口業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國內廣告業務;遊樂設備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