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官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