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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全解讀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2014+15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 2002年8月36日第十壹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較大、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影響較大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