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二)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3)同時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4)《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同時,我國法律還禁止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勞動強度大的工作。非法使用童工是嚴重破壞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危害國家富強大業的違法行為。法律嚴懲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