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師法》。
第二十六條醫師開展藥物臨床試驗、醫療器械臨床研究等醫學臨床研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遵守醫學倫理,依法通過倫理審查,並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第三十壹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