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1.5米,寬度距車把不得超過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不得超過車身0.3米;(2)三輪車、人力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2米,寬度不得超過0.2米,長度不得超過1米;(3)畜力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2.5米,寬度距車身不得超過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軸,後端距車身不得超過65,438+0米。載人自行車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