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交通法電動車法規
交通法電動車法規
法律分析:新國標《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於9月1日實施。新國標將時速20公裏以上、重量40公斤以上的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引發社會廣泛關註。與會人員達成共識,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的修訂不受《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新標準發布後,國家標準委將及時對相關國家標準進行梳理和調整,保持國家標準間的壹致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1.5米,寬度距車把不得超過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不得超過車身0.3米;(2)三輪車、人力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2米,寬度不得超過0.2米,長度不得超過1米;(3)畜力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2.5米,寬度距車身不得超過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軸,後端距車身不得超過65,438+0米。載人自行車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