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設立並已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清晰,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運作合法規範;
(四)股權清晰,股份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和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其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壹)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轉讓股份導致股東總數超過200人;
(二)股份公開轉讓。
《證券法》第四十九條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或者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