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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和權力
法律主體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的認定第壹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和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權利人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權利人主張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由從屬權利要求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和引用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書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分為:(壹)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