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以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懲戒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