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1,中央機關及其機構;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項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
2.行政機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而設立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
3.民間組織和個人: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