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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行為違反了兩項行政處罰。
對同壹行為實施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屬於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壹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壹個概念,是指行為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依據對同壹違法行為實施兩次以上的處罰。壹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旨在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1,中央機關及其機構;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項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

2.行政機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而設立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

3.民間組織和個人: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