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交通法律法規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則和設施維護辦法,保障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安全運營。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確保車站和車廂整潔,出入口和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引導等標誌醒目。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誌,態度文明,服務規範。司機、調度員、乘務員等崗位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並影響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並盡快消除故障、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報告。軌道交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