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擅自改變或者破壞建築的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構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不僅要恢復,還要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