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用,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和繼承案件;2.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金的;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性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