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 (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因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