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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及案例分析
本項目招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投標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不應拒絕承包商的補充文件,因為承包商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提交的任何正式書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是投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也就是說,補充文件和原投標文件* * *構成壹份投標文件,而不是兩份獨立的投標文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會議由招標人(招標人)主持,不由市招標辦工作人員主持。

(3)投標前應進行資格審查(後臺信息顯示承包商已通過資格預審),公證處人員無權審查承包商的資格,他們的存在是為了確認開標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標文件的合法性)。

(4)公證處人員聲明所有投標文件有效是錯誤的,因為承包商的投標文件只有單位公章和項目經理簽字,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應作為無效投標處理。即使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項目經理簽署合同,如果沒有正式的授權委托書,投標文件仍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