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和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超過食品安全標準,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和食品添加劑。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