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