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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法院調解原則是什麽?
法律解析:法院調解原則是指當事人自願原則,有兩層含義:1。雙方完全自願接受調解,並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結束訴訟。2.雙方協商的內容和結果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法院不得施加任何壓力或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簽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負責接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